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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KCC认证

什么是KCC认证
KCC认证的类别
KCC标准
KCC认证流程
KCC的样品要求
KCC要求资料
KCC标志(KCC如何标识)
认证对象产品
    安博检测Anbotek做为韩国KTC机构唯一指定KC,KCC,MEPS,CB认可实验室,为大中华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韩国认证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1. 认证制度的概要 :

    2007年8月7日公布的KCC-2008-108文件,正式宣布韩国通信委员会(KCC,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取代过去的韩国信息通信部(MIC,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KCC认证根据韩国《电信基本法》和《无线电波法》实施的针对电信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韩国通信委员会对电信产品负责管理,其授权韩国无线电研究所(RRA,Radio Research Agency)为其认证机构,对产品实施具体的认证工作。KCC认证由以前的MIC认证认可的韩国实验室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由RRA签发型号核准证书。
    制定信息通信设备技术基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认证的目的如下:
    (1) 电气通信设备和材料(型式批准):保护通信网不受外部电气及机械性危害,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及权益;
    (2) 无线电设施和设备(输入验证或型式注册):有效利用无线电波资源,保障使用电波的无线器材的性能和质量,确保与性命安全有关的无线器材的可靠性,进而维持国内的电波秩序;
    (3) 信息设备(无线电波适宜性注册):尽量限制因电气、电子设备的剧增使用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电磁及因其他设备或外部电波带来的通信障碍,以及因设备误动作导致知的人命伤害和财产破坏,保护国内电波环境。

    2. 认证制度的种类及区分 :

    3.测试标准:

    . 认证程序
    为了获得广播电信设备的认证,申请者应持有RRA或者其他授权测试实验室发出的报告,并向RRA申请认证。
    KCC认证申请程序如图所示。

    4. 认证程序流程图:

    . 认证程序
    为了获得广播电信设备的认证,申请者应持有RRA或者其他授权测试实验室发出的报告,并向RRA申请认证。
    KCC认证申请程序如图所示。
    注1:型式验证范围设备的测试仅RRA测试有效,申请人应向RRA申请。
    注2:在申请人在RRA执行测试并获得测试报告的情况下,他不需要提交申请认证所需要的附件。
    申请人可最多5天之内获得证书。RRA可能会不可避免地推迟处理周期,此时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原因及其他缘由。

    5 测试产品数量要求:

    6 测试申请时附件资料:

    7. 认证表示方法及表示事项:

    1) 大小可调节
    2) 彩色,黑白都可使用

    7.2 认证号码赋予方法
    认证号码: XXX-YYYYYYYYYYYYYY
    XXX= 认证申请人 识别符号
    YYYYYYYYYYYYYY = 认证申请人在申请时,产品赋予的识别号码
    注 1) 符号:只可用英文字母或数字表示(但,产品识别符号可使用`-')
    2) 产品识别符号包括型号名或型号号码在内的14位英文字母或数字以及`-'表示

    7.3 表示事项

    1) 持证人的公司名称
    2) 产品名称(型号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商/制造国
    5) 持证人的识别符号
    6) 包装或使用说明书等表示

    8 认证对象产品 :

    8.1 形式认可对象通讯器材
    1) 与中枢通信网的接线盒有直接连接的电气通迅器材(ATM交换机、PBX、电话、传真等)
    2) 不与中枢通信网直接连接的电气通讯器材
    - 在形式承认对象电器通讯器材为一个系统时,与此系统一起使用的辅助机器与组装部件 无系统也可单独使用的辅助机器和组装部件除外)
    - 综合信息通讯网(ISDN)用终端设备类
    - 与频道服务设备(CSU) 直接连接的数字通讯系统(路由器等)
    3) 与传输网的接线盒连接使用的电气通讯器材(综合有线广播器材-主输电系统,放大器,分配器)

    8.2 型式证明对象无线设备(船舶, 航空等与人命安全相关设备)
    1) 船舶上安装的自动警报接收器
    2) 船舶上安装的救生艇用携带式无线通讯设备
    3) 船舶局用无线电测向仪
    4) 根据电波法第28条规定飞机上必须安装的无线设备
    5) 自动警报电话装置
    6) 紧急位置指示用无线信标
    7) 作为使用单边带电波的单一通信线路的无线传送和收信设备, 在海上移动和空中飞行任务用无线设备
    8) 船舶用无线航海雷达及自动雷达点迹设备
    9) 使用 F3E 和 G3E电波的船舶局用交互式无线电话设备
    10) 数字式选择呼叫装置设备
    11) 窄带直接印刷电信设备
    12) 利用数字选择呼叫装置进行通讯的海上移动业务用设备
    13) 数字选择呼叫专用接收机
    14) Navtex接收机
    15) 搜索和营救用雷达应答标设备
    16) 卫星紧急位置指示用无线标示设备
    17) 信息通信部规定的其它设备(船舶自动识别装置用无线设备等)

    8.3 形式注册对象无线设备(普通人使用无线设备)
    1) 无线呼叫局用无线电设备
    2) 利用单边带无线电波的传播和单通道的转送及收信设备 (形式证明对象设备除外)
    3) 用于气象支援局的无线电高空测侯器和无线遥控设备
    4) 无线电浮标
    5) 使用F1D, G1D, F2D, G2D, F3E, G3E电波的无线设备(型式证明对象设备除外)
    6) 使用需得到安装许可的高频率Yliao设备
    7) 用于无线电代办处的无线电设备
    8) 移动无线电话
    9) 个人携带通讯用无线设备
    10) 利用900MHz频率的无线电数据通讯的无线电装置
    11) TRS电话
    12) 特殊低功率无线电局的无线电设备
    13) 生活无线电局用无线电设备
    14) 电波法施行令第30条第1和第二项规定的无线设备下称为“使用微弱电波的无线设备”)
    15) 海上移动电话用无线设备
    16) 卫星移动通讯无线电局用无线设备
    17) 业余无线电局用无线设备(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进行制造和组合的设备除外)
    18) 无线探测用无线电设备
    19) 本地环路用无线设备
    20) 紧急无线电话用无线设备
    21) 无线CATV用无线设备
    22) 由信息通讯部宣布的其他指定设备
    移动通讯无线电设备 (IMT-2000)
    利用F1D、G1D、F2D、G2D、F3E和G3E无线电波设备
    RFID / USN无线电设备(MIC的指令第2004-68号 2004年12月7日)

    8.4 电磁波合格注册对象信息设备
    拥有数据和通信信息的输入、输出、存储、检索、传送和控制等主要性能与传送信息功能的一个以上的终端点的设备和在600Volts以下电源电压的作用下,如电脑及其周边设备、有终端端口的电脑内置组装部件和有线通信终端设备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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