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针对POPs法规(EU)2019/1021的修订草案,对PFOS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待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的第20天起将正式生效。
修订内容如下:
要求 |
现有要求 |
通过的草案要求 |
物质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PFOS相关化合物 |
作为中间体用途的特定豁免或其他规定 |
1.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S浓度≤10mg/kg(0.001%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 |
1.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浓度≤0.025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
2.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S浓度<0.1%重量比(以含有PFOS的结构或微观结构不同的部件的质量计算)的半成品、物品或其部件,或PFOS含量<1μg/m2的纺织品和其他涂层材料。 |
2. 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所有PFOS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1 mg/kg(按重量计为 0.0001%)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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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0年8月25日之前已投入欧盟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允许继续使用。第4 (2) 条,第3和第4段适用于此类物品。 (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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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排放到环境中的量已降至最低,则允许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将PFOS用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的防雾剂的生产和投放。前提是,使用PFOS的成员国须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委员会报告消除PFOS的进展情况,并证明继续使用PFOS的必要性,委员会应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审查是否有必要将PFOS的此类用途的豁免期延长(最多五年)。 如果此类豁免涉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1/EC指令范围内的设备的生产或使用,则PFOS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2008/1/EC的第17(2)条,第2段形成的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
/ (删除第4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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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旦标准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采用,则应将其用作 分析测试方法,以证明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点和第2点的要求。任何其他能够证明与之等效的分析方法均可用作CEN标准的替代标准。 |
/ (删除第5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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